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2.24 法律字第106035027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關尚待釐清處」之說明
主 旨: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 法官聲請解釋案,有關尚待釐清處,檢附相關資料並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6 年 1 月 24 日秘台大二字第 1060002660 號函。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所詢事項:本部為研究修正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 以及為瞭解各機關對於本法相關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及行政院曾函 請各機關對於本法及相關修正草案表示意見如下: (一)本部於 104 年 1 月 12 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0420 號函詢 各機關提供本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修正建議(如附件 1) ,各機關就第 74 條修正意見之相關回函如附件 2。 (二)本部於 104 年 5 月 20 日以法律字第 10403505650 號函(如 附件 3)送行政院「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包 括第 74 條。行政院於 104 年 6 月 3 日以院臺法字第 10400 28086 號函(如附件 4)、同日院臺法議字第 1040028086A 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如附件 5),請各機關就本部函報本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表示意見,各機關就第 74 條修正意見之回函如附件 6。 (三)本部於 105 年 4 月 12 日以法律字第 10503506080 號函請各 機關就本法第 1 階段修正草案條文初稿(含本法第 74 條)提供 意見,並函請各機關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本部,各機關就第 74 條之修正建議如附件 7。 (四)檢附本部彙整上開各機關之意見(如附件 8)。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詢事項:按本法之送達,係指行政機關以法定方式 ,將行政上之文書,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 定方式為送達後,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知悉文 書內容,合法送達之行政程序行為均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一般而言 ,送達之目的,其一係為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 保存送達證書,使送達一事有明確之證據,以防免日後發生紛爭。因 此就理論上而言,法律上如未使用送達一詞,但有由行政機關通知之 必要者,自不妨視為單純之通知,與送達相區別;另按公文程式條例 第 13 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 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可推知立法者有意透過送達規定,以解決 行政上通知之相關問題。至於行政機關為本法所定之行政行為,除本 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書面之行政處分 須經送達於相對人,始對其發生效力外,其他行政行為,並無特別規 定以送達作為行政行為生效要件,通常以送達達到通知相對人或作為 證明之目的(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等四人合著,行政程 序法實用,2013 年 11 月 4 版,頁 209 至 212 參照)。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