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3.08 內授消字第10608211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廢止部分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主    旨:公告廢止編號 AQ1466309、AQ1467162 至 AQ1467165、AQ1467694 至 AQ1
          467700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及第 123  條第 4  款。
          二、消防法第 15 條。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卡號 AQ14663
              09、AQ1467162 至 AQ1467165  因雕刻失誤致損壞;AQ1467694 至 A
              Q1467700  因無法進入檢驗場取回故提報作廢,前揭合格標示應予廢
              止。
          二、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刊登行政院公報或揭示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8  樓
              ),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