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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29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擬委外經營項目納入原未有之服務項目,並將其
區分為限制使用空間及彈性使用空間,如該服務項目符合臺北市市有財產
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之項目者,則無須禁止
主旨:有關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委外經營適法性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北市民二字第○九二三一一○七五○○號函。
  二、查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
      市政府委託機關將市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受託人應負市有財產保管維護責
      任,並得依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所謂現況乃指依市有財產之現
      實狀況委外經營,以避免委託機關須整修該市有財產後,再委外經營,浪費行政資源
      。而非指委外經營僅限於該民生社區活中心現行之服務項目。又委外經營之目的,乃
      為使本市市有財產之經營得以跳脫原有公務機關之窠臼,引入民間之多元化經營理念
      ,進而提升本市市有財產之利益及服務範圍。是以貴局將該中心擬委外經營項目納入
      原未有之服務項目,並將其區分為限制使用空間及彈性使用空間,如該服務項目符合
      本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之項目,似無禁止之理。
  三、至於體健休閒、終身學習及親子互動等項目,雖非貴局之執掌項目,然民生社區活動
      中心之管理機關為貴局,貴局復定有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民政局管理樓層使用須知,
      其中亦規定該中心有集會堂、教室、桌球室、健身房、兒童遊樂場、跆拳道教室、空
      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迴力球室及體育館等服務項目
      ,貴局於管理該中心時,自得辦理前揭項目之服務業務,亦得委外經營。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所引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已於94年 8月 3日修正公布,提
      升位階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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