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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4.22 保局(綜)字第1020256449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情形,如屬客戶與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行為,則無須再簽署當事人書面同意,但仍須履行告
知義務
主    旨:檢送法務部就民眾至金融機構臨櫃辦理業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函
          復內容,請  卓參。
說    明:一、依據本會轉來法務部 102  年 2  月 7  日法律決字第 10200504030
              號書函辦理。
          二、關於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情形,依上開法務部來函所附答覆略以,若屬
              客戶與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行為,已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
              無須再簽署當事人書面同意;至於告知義務之履行,係基於契約關係
              下另須踐行之義務,不應與同法第 19 條第 5  款規定之「當事人書
              面同意」混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局壽險監理組、產險監理組、財務監理組、綜合監理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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