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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6.04.28 台財促字第106255095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移轉 OT 案,協力廠商開立發票,應
以其公司名義,或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疑義
主    旨:所詢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移轉 OT 案,協力廠商開立發票,應
          以其公司名義,或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疑義,請依本部賦稅署 106  
          年 4  月 27 日臺稅消費字第 10604549210  號書函(詳附件)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復貴館 105  年 9  月 7  日資圖秘字第 1050004389 號函。
正    本: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副    本:財政部賦稅署 

附    件:財政部賦稅署  書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稅消費字第 10604549210  號
主    旨:有關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國資圖)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
          營運移轉 OT 案,民間機構及協力廠商統一發票開立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中區國稅局)106 年 3  月 24 日
              中區國稅四字第 1060003489 號函辦理,兼復貴司 106  年 2  月 
              16  日財促發字第 10625503350  號書函、105 年 12 月 27 日財促
              發字第 10525522600  號書函及 105  年 9  月 8  日財促發字第 1
              0500664220  號書函。
          二、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
              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營業人採
              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
              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
              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
              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無積欠已確
              定之營業稅及罰鍰。」「一、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
              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 98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21880 號令第 1  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
              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
              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
              ,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
              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二、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
              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 98 年令釋規定之資格。」分別為財
              政部 98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21880  號令及 101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217580  號令(以下分別簡稱財政部
              98  年令及 101  年令)所明釋。
          三、本案經交據中區國稅局查復結果說明如下:
          (一)依國資圖 105  年 9  月 7  日資圖秘字第 1050004389 號函及民
                間機構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公司)與協力廠商統
                一星○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克公司)訂立國資圖商店區
                廠商設櫃合約書影本所示,國資圖將商店區暨停車場區營運移轉,
                委由日○公司經營,日○公司另陸續引進星○克公司等協力廠商,
                與其簽訂合作契約並函送國資圖備查,日○公司提供商店區部分空
                間供星○克公司銷售 STARBUCKS  品牌之咖啡飲料,約定結帳期間
                及抽成百分比,星○克公司應受日○公司之監督、協助及管理,並
                於結帳時由日○公司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
          (二)日○公司之分支機構–日○公司國資圖營業所於 102  年 10 月 9 
                日設立,於 102  年 12 月 4  日申請依財政部 98 年令規定,向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申請採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對於供應商星○克公司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於約定結帳次日取具
                進貨發票列帳,經該局 102  年 12 月 12 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
                第 1021660255 號函依財政部 101  年令核准,同時於核准函說明
                二揭明,本案將由該局大智稽徵所列管,如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以下簡稱會簽申報)
                ,應停止其適用財政部 98 年令規定資格。惟日○公司當(102) 
                年度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皆非屬會簽申報案件,中區國
                稅局考量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在即,爰專案輔導該公司
                確實採用會簽申報,如日○公司補辦並經該局查核確實採會簽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不予廢止其適用財政部 98 年令資格,其 
                102 年核准迄今適用資格亦不受影響。
          (三)至日○公司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仍未採用會簽申報,該局
                將依財政部 101  年令及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前段規定,廢止其
                適用財政部 98 年令資格,即日○公司自廢止日起,將不得再於結
                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應回歸一般進貨時即應取得統
                一發票方式辦理,由星○克公司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交付日○公司國資圖營業所;至日○公司國資圖營業所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開立時限,尚無影響。
正    本: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副    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附    件: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資圖秘字第 1050004389 號
主    旨:有關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移轉 OT 案,協力廠商發票之開立,
          應以其公司名義,或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敬請大部函復釋示,請查
          照。
說    明:一、本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透過甄審程序
              評選最優申請廠商,於民國 101  年 6  月,將商店區暨停車場區營
              運移轉,委由民間機構–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營。
          二、為落實營運工作,考量專業分工,日○公司陸續引進包括統一星○克
              、來○便利超商等協力廠商,與其簽訂合作契約並函送本館備查,其
              間全權由民間機構負督導之責,爰均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予消費
              者,以利帳務管理。
          三、惟中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本館營運移轉 OT 案民間機構 103  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針對上開發票之開立模式表示,依財政
              部 91 年 6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3902 號函示略以,「....
              合作店提供營業場所,但無人事、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僅得按月依合
              約條件抽成,○○公司提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商品於合作店銷售
              ,自行收取貨款,顯示該合作契約書實質上為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實
              質進銷貨事實,合作店應認屬出租人,自不宜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型
              態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是以,民間機構與各協力廠商係比照
              上開函示,屬合作契約書實質上租賃契約關係,無實質進、銷貨事實
              ,協力廠商應各別以自身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四、綜上,促參案協力廠商之發票開立究應以何者名義,方能符合促參法
              之精神,亦無違課稅原則,為資周妥,爰請釋疑,俾憑辦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館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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