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 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 童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 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主 旨:有關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者」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入出境日期資 料之提供 1 案,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 年 5 月 19 日社家支字第 106 0105181 號函(如附件影本,含附件)辦理。 二、按法務部 103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040 號函略以, 「聯絡方式」(例如地址、電話),仍屬一般個人資料。地方政府基 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 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之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母親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並衡酌兒少法第 70 條規定,保有該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給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4 款特定 目的外利用之事由。 三、次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6 年 5 月 4 日健保承字第 1 060005138 號函及本部移民署 106 年 5 月 12 日移署境桃國字第 1060055964 號函,同意戶政機關提供保有之旨揭資料予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且按法務部 103 年 6 月 19 日上揭函意旨,旨揭 資料提供社政單位查訪兒少下落,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 至第 4 款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 四、綜上,考量資料提供之比例原則(參照個資法第 5 條),爰請戶政 機關自即日起,於「○○○政府所屬戶政機關查詢六歲以下弱勢兒童 主動關懷『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個案資料」表格(相 關文號:本部 106 年 3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604061412 號函 諒達)之「親屬查訪結果概述」欄,配合提供旨揭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該關懷個案(限該 6 歲以 下兒童)之最後 1 筆入出境日期資料(無入出境資料者並請註明) ,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