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
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
童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
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主    旨:有關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
          者」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入出境日期資
          料之提供 1  案,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6  年 5  月 19 日社家支字第 106
              0105181 號函(如附件影本,含附件)辦理。
          二、按法務部 103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040  號函略以,
              「聯絡方式」(例如地址、電話),仍屬一般個人資料。地方政府基
              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
              兒少法)第 54 條規定之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母親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並衡酌兒少法第 70 條規定,保有該個人
              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給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4  款特定
              目的外利用之事由。
          三、次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6  年 5  月 4  日健保承字第 1
              060005138 號函及本部移民署 106  年 5  月 12 日移署境桃國字第
              1060055964  號函,同意戶政機關提供保有之旨揭資料予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且按法務部 103  年 6  月 19 日上揭函意旨,旨揭
              資料提供社政單位查訪兒少下落,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
              至第 4  款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
          四、綜上,考量資料提供之比例原則(參照個資法第 5  條),爰請戶政
              機關自即日起,於「○○○政府所屬戶政機關查詢六歲以下弱勢兒童
              主動關懷『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個案資料」表格(相
              關文號:本部 106  年 3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10604061412  號函
              諒達)之「親屬查訪結果概述」欄,配合提供旨揭關懷個案及其 2
              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該關懷個案(限該 6  歲以
              下兒童)之最後 1  筆入出境日期資料(無入出境資料者並請註明)
              ,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