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5.12 環署水字第10600353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減輕點數「經常雇用員工數」之 認定方式
主 旨: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減輕點數「經常雇用員工數」認 定方式,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對於經常雇用員工人數未達一百 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 1 年無違反相同條款者,得 減輕點數,其目的係對於中小企業減輕罰鍰額度,以符合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之意旨。 二、另依據 104 年 3 月 30 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經常 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12 個月平均 月投保人數 為準。故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時間點之最近 1 2 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若未滿 100 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 度裁罰準則附表 3 計算點數時應酌予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