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7.14 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16 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 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 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 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 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 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主 旨:關於貴部詢及「據監察院轉訴,澎湖縣立赤崁國民小學核發教師薪資,逕 以公告方式供教師核對明細,損及權益等情案,請就『以公告方式通知教 師相關薪資明細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59524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以,自然 人之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個資法所定之個人資料,合先敘 明。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公立學校(公務機關)為辦理教師待遇條 例第 6 條第 1 項所定教師薪給之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 薪資明細供其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 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 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 之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部 102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20350 7360 號、10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等函參照 )。本件所詢學校以公告方式供教師核對薪資明細,是否為通知教師 供其核對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尚非無疑,仍 請貴部本於教育主管機關立場予以審認。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