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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6.18 內授中社字第09800104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有關審計部查核各級政府現金福利津貼發放情形,就溢領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是否可不溯及既往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1.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授
            權訂定,同條文第 5  項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
            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次
            查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通常以金
            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如屬於繼續性之授益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
            職權撤銷違法部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
            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所受
            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本部 93 年 2  月
            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30011630 號函(諒達)亦函示甚明(附件一),
            先予敘明。
          2.另依社會救助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每年應定
            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亦明定,「本法第 13
            條所定之調查,應於每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
            異動,應隨時變更。」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雖未明定每年應
            定期辦理調查。歷年縣市政府均援引社會救助法規定於調查期程辦理總
            清查,又依本部 87 年 5  月 28 日召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作業方式研討會討論提案二決議略
            以,自 88 年度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總
            清查作業仍以每年辦理為原則(本部 87 年 6  月 3  日台(87)內社
            字第 8782303  號函諒達)。
          3.至貴府來函所稱;申請人於 95 年度被家屬申報扶養,惟申請人提出不
            列計扶養親屬寬減額,並至國稅局補繳 95 年度減列扶養親屬之稅額,
            倘申請人持有補繳稅額之相關資料可稽,並經貴府就個案依法審核認定
            可不併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資格符合規定者,得領取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惟仍應檢視申請人於領取津貼期間是否被申報扶養,
            其領取津貼期間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領取津貼之事實發生在前,補稅
            在後),倘資格不符致發生溢領情事,仍應追繳。
          4.綜上,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屬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之公法上
            金錢給付,自開辦以來,倘有溢領之情事,貴府應本於職權依「老人福
            利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辦理追繳。另考量家
            庭應計算人口成員(諸如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戶籍異動等)、家
            庭收入及資產增減等變動因素,均會影響申領津貼之資格(諸如倍數核
            列調整或領取資格取消),攸關民眾權益甚鉅;且為落實保障經濟弱勢
            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與維護社會公平原則,仍請貴府參酌前開本部 87
            年 6  月 3  日函示,本於權責審酌複查作業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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