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7.03 法制字第10602511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6 月 21 日內授消字第 106082262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2 條:按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3 項規定,縣(市)政 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則本條第 1 項係 就各「處局」權管分工之規定,惟本條第 1 項僅稱「主管機關」 ,建請修正為「主管局處」。 (二)草案第 8 條:本條僅就大型群聚活動之時間、地點或內容變更者 有所規定,惟就主辦者變更(即主辨者將經許可或報備之大型群聚 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時,主管機關得如何處置及處罰似未有 規定,是否有規定之必要?建請考量。 (三)草案第 13 條: 1.依法制體例,本條第 1 項、第 2 項處罰態樣及非難程度均不 同,建請分列為 2 條規定。 2.本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草案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應予處罰,惟查,草案第 10 條第 2 項係執行機關「進行稽查 」、「令改善或停止活動」之規定,並非課予大型群聚活動主辦 者之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建請修正明定,以資明確。又草案第 10 條第 2 項及本條均有「停止活動」之規定,似有重複規範 之虞?二者應如何適用,不無疑慮,建請釐清。且草案第 10 條 第 2 項及本條之「停止活動」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抑或屬裁罰 性之不利處分?併請釐清再酌。 (四)草案第 14 條:本條規定,違反第 9 條規定,應予處罰,則本條 處罰範圍是否包括違反草案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如 為肯定,草案第 9 條第 2 項並未規定義務主體,本條亦無明定 處罰對象,建請釐清義務主體及處罰對象後予以定明,俾資明確(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3 點參照)。如 為否定,建請修正為「違反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