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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9 環署水字第106006180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環保局得透過該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跨縣市查
證之協助,但其屬協助性質非屬權力之公告委託
主    旨:所詢是否得委託環保局執行跨縣市列管事業之查證工作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該項
              所定 6  款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故貴局經
              與嘉義縣環保局協議(如會議決議)透過該規定執行跨縣市查證之協
              助,因屬協助性質非屬權力之公告委託,若嘉義縣環保局於雲林縣查
              獲違規業者,應將稽查紀錄、違規事證等移交雲林縣環保局,其處分
              、行政救濟等程序,均係由雲林縣環保局辦理,罰鍰亦歸屬雲林縣政
              府。
          二、如貴局認有前述需求或稽查權限委託需求,為求適法,請洽請行政程
              序法之主管機關即法務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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