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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05.12.12 水保農字第10518141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執行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時,「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
側及臨接道路」所稱道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道路,倘農地上農舍為
連結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或農舍通行之設施,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
,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 10% 檢討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執行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105  年 9  月 10 日府農務字第 1050174598 號函及內政
              部營建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營署綜字第 1050067407 號函辦理。
          二、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之「農舍用地
              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所稱道路定義,參照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道路之定義,包括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
              他法律公布之道路、現有巷道及農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道路。
              再者,倘農地上農舍為連結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或農舍通行之設施,
              應認定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
              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 10% 檢討。
          三、有關農舍放流水擬排入野溪一節,查依經濟部水利署 101  年 5  月
              16  日召開「中央管及跨省市河川界點以上之管理機制」會議決議四
              「..有關未登錄地之管理權責問題,現階段仍請依行政院秘書處 98
              年 10 月 14 日院臺農字第 0980064629 號函附農委會等相關單位之
              研商結論『由各縣市政府為其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決議七「有關
              河川界點以上土地管理之問題,目前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
              管法令進行管理...」 。據此,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均未承接水利法所
              訂各項管理事項,亦非土地之管理機關,爰有關得否依據貴府水土保
              持主管單位核准同意,而得逕予排入野溪,以及野溪管理單位及其權
              責為何,請貴府參照上開規定辦理。又貴府於審查農舍放流水排放事
              宜,倘遇權責劃分等疑義,建議貴府先協調釐清轄內各單位權責。
          四、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統一納入本辦
              法之建議,將納入後續修法之考量。又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同意函是
              否明訂一致之有效期限一節,查本局 105  年 3  月 23 日召開「
              105 年研商農舍相關議題第一次會議」案由二決議事項六,「農舍之
              農民資格核定後,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訂定期限,惟各縣市政
              府經衡酌是類申請案件後續程序所需期限,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規定,另訂行政處分之附款」,請貴府參照該項決議卓處。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局農村建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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