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6.03 行執案字第10532002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規定具體明確載明限制之事項及內容說明
主 旨: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具體明確載明限 制之事項及內容,請查照。 說 明:一、按「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 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 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 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 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 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 令。」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定有明文。為使義務人知悉其受限 制之具體事項,俾資遵循,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應具體明確載明限 制之事項及內容。 二、查本署函頒之禁止命令例稿(例稿編號 528)說明二所載禁止命令之 內容,僅係例示,用供參考,各分署使用該例稿製作禁止命令時,應 衡量具體個案情事,自行填載完整,並將例稿中不符個案情形或多餘 之文字、符號刪除,以資明確。 三、例如例稿說明二「禁止搭乘(請自行填載,如計程車、高鐵、航空器 或其他)之交通工具。」「禁止為(請自行填載,如期貨、股票、投 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或其他)之投資。」「禁止進 入(請自行填載,如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 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或其他)場所消費。」經刪改後為 「禁止搭乘計程車、高鐵、航空器之交通工具。」「禁止為期貨、股 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之投資。」「禁止進入 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 、汽車旅館消費。」,又例如「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請自行填載, 如禁止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及其他應予限制之行為 )。」經刪改後為「禁止參與六合彩等賭博、經營特種營業場所。」 至於「或其他」「及其他應予限制之行為」部分,可視實際情況自行 增加,惟應具體明確載明限制之事項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