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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1.28 行執案字第105320004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必要,審酌送達文件性質如遇有將來可能
涉及訴訟情形,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回覆
等,得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案件需辦理外國送達乙事,請依說明二參考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
              達之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
              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
              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
              掛號回執附卷。」為公文程式條例第 13 條、行政程序法第 86 條所
              明定,合先敘明。
          二、貴分署就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之必要,請審酌送達文件之
              性質,如遇有將來可能涉及訴訟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
              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之回覆等,得由貴分署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
              請參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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