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勞動部 103.12.12 勞動福 3字第103013661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要 旨:
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賸餘款作業流程,勞動部已邀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 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檢附文件
主 旨:有關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事業單位申請發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賸餘款訂定標準作業流程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7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7900 號函。 二、為強化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事業單位歇業,領回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賸餘款之作業流程,本部已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邀集各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開會研商,訂定事業單位領回專戶賸餘款之應 檢附文件;另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案件,涉及事業 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事項需協助時,亦請各地方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協助配合辦理,共同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