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4.01.21 台財產署接字第104300006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
主 旨:敬請惠予轉知所屬,對於本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 進行行政執行時,義務人應載為「被繼承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 將本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以下簡稱彰化分署)103 年 12 月 24 日彰執甲 95 年遺稅執特專字第 00056818 號執行命令(附影本 1 份)辦理。 二、本署或所屬分署經法院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案件,有關被繼 承人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茲有被繼 承人劉○(本署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行政執行案件,彰化分署上開 執行命令將本署與被繼承人劉○併列為義務人(同時臚列被繼承人身 分證字號及本署統一編號),通知各有關金融行庫,致本署銀行帳戶 遭假扣押,相關經費凍結無法出帳,嗣雖經本署中區分署聲明異議及 多方聯繫協調,獲彰化分署撤銷執行命令,惟已影響公務進行,為避 免爾後類此情形再度發生,爰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至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