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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
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
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求職個資遭雇主濫用之相關法律適用疑問」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20 日衛授食字第 1069907128B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
              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
              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例如就業
              服務法第 5  條),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
              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當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 2  條
              修正理由參照)。是以,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惟貴
              部來函說明所指勞工與事業間發生個資法爭議乙節,其具體爭議為何
              ,仍宜請貴部先予釐清。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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