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 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 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民眾求職個資遭雇主濫用之相關法律適用疑問」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6 年 12 月 20 日衛授食字第 1069907128B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 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 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例如就業 服務法第 5 條),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 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當然仍應適用個資法(個資法第 2 條 修正理由參照)。是以,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 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之主管機關處理。惟貴 部來函說明所指勞工與事業間發生個資法爭議乙節,其具體爭議為何 ,仍宜請貴部先予釐清。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