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6.04.25 台財稅字第106045405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營業人出租經法院裁定交付強制管理土地之租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 營業稅
主 旨:○○公司經法院裁定交付強制管理土地之租金收入統一發票開立及營業稅 報繳疑義。 說 明:二、××公司經法院裁定強制管理○○公司農場,並以自己名義行使管理 權將該農場出租收取租金,屬××公司銷售勞務行為,應由該公司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35 條規定,開立 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公司違反上開規定如經查無故意或過失情形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