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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5.22 法律字第107035048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者,
應認相當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主    旨:檢送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旨揭決議略以:「………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
              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
              訴願程序』,應予變更。」請貴署於辦理聲明異議案件時,注意依上
              開決議意旨辦理。又本部 100  年 2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0000179
              4 號、101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100500430  號函或其他相關
              函釋與上開決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二、檢附旨揭決議及所附研究意見影本供參。
正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市政府(關於本部 100  年 2  月 11 日法律字
          第 1000001794 號函停止適用部分)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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