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13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如行動應用程式(App) ,利用網路
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故應由交通部就個人資料處理利
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有無完
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關於「DiDi- 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App) 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黨團 107  年 7  月 27 日時力字第 1076000084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
              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
              制之:一、……。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
              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
              資料規避本法。」係法律賦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遇有該條所定
              各款情事之一時,對於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依據及裁量權。查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曾以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尚未完備,限制通訊
              傳播事業經營者將所屬用戶之個人資料傳遞至大陸地區(參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 101  年 9  月 25 日通傳通訊字第 10141050780  號函
              ),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本件樂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之「DiDi- 滴滴出行」行動
              應用程式(App) ,係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
              酬,應屬汽車客運業,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故本件「DiDi- 滴滴出行」行動應用程式(App) 是否適用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應由交通部依「DiDi- 滴滴出行」
              App 使用者個資之處理利用情形是否涉有國際傳輸行為,以及資料接
              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有無完善法規,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