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
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
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主    旨:關於民眾申訴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時出示證件認定問題,涉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權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7  月 2  日經商字第 1070241473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
              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五、經當事人同意。…。」
              又上開所稱之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
              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連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
              給付之行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參照)。另應注意,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民眾所詢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涉及個資法權
              益乙節,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
              「消費者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代號 090)且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惟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至於民眾反映出示非公務機關之識別證仍無法領取網
              路訂購商品乙節,事涉是否有相關取貨規範或約定等消費爭議,爰仍
              請貴部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