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26 法律字第10703511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要 旨:
港澳地區居民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另依據該 法第 15 條,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係採平等互惠原則,有關香港或澳門與 台灣地區互惠救濟機制相關問題宜由大陸委員會先行審酌處理
主 旨:有關港澳地區居民向貴府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8 月 1 日府授工新字第 1076031816 號函。 二、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 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賠償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 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關 於港澳地區居民得否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乙節未設規定,故港澳地區 居民得否適用本法,仍須由賠償義務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是否符 合本法規定之要件而定。 三、復按本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 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適用之。」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本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惟 對於港澳地區人民可否適用本法,則未有明文。有關香港或澳門與台 灣地區互惠救濟機制相關問題如何?宜否適用或準用本法?宜由大陸 委員會本於上開說明先行審酌處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