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8.29 法制字第107025200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相關之法制意見及文字
修正說明
主    旨:有關「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13 日部授南營字第 107002377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4  條:本條第 2  項對於認養公共空間之時間、項目、範
                圍或捐贈公共空間設施之種類、式樣等,由維護管理機關定之,係
                於本法規命令中再授權訂定命令(辦法)或行政規則,似非妥適之
                法制作業(本部 90 年 5  月 3  日(90)法律字第 009030 號函
                參照),草案第 6  條第 3  項前段、第 7  條第 2  項前段、第
                15  條等均有相同情形,請再酌。
          (二)草案第 7  條:本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施工計劃書」請修正
                為「施工計畫書」。
          (三)草案第 8  條:因草案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已規定「未經許
                可轉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則本條第 1  項後段「不得擅
                自轉讓他人使用」之規定似無必要,建請刪除。
          (四)草案第 9  條:
                1.本條第 1  項第 1  款建請修正為「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及同
                  項第 7  款建請修正為「其他經維護管理機關認定『之事項』」
                  似較妥適。
                2.申請使用科學園區公共空間及其設施之許可案件,申請人有無另
                  與該園區訂立契約關係?則本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懲罰性違約
                  金」所指為何?建請釐清。又「沒收保證金」建請參照草案第
                  11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修正為「扣抵保證金」。
          (五)草案第 10 條:本條第 2  項有關維護管理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安
                全維護計畫、保險或其他安全措施之不予許可或已許可事項,似得
                與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併予規範;又建請將「逾期」修正為「屆
                期」。
          (六)草案第 14 條:本條第 14 款建請修正為「『其他』經維護管理機
                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似較妥適。
          (七)草案第 16 條:
                1.本條第 1  項各款末之「者」字,均請刪除,以符法制體例。
                2.本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逾期未回復原狀、修復或拒絕」,
                  建請修正為「『屆期』未回復原狀、修復或拒絕『回復原狀、修
                  復』」。
                3.本條第 3  項所定「罰款」建請修正為「罰鍰」。
          (八)草案第 18 條:本條建請刪除,並以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為請
                求依據即可。
正    本:科技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