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20 法制字第107025219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海洋基本法草案」,有關數字使用、年份及法律體系等事項, 及相關法理與檢討修法體例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主 旨:有關「海洋基本法草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7 年 9 月 7 日海綜研字第 10700033341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整體意見 1.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法規草案 總說明、條文對照表,係採中文數字(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100 年 12 月,第 309 頁至第 312 頁參照)。「海洋基本法草案總說明」及「海洋基本法草案 」中,除援引原文段落內使用阿拉伯數字外,均建請修正為中文 數字。 2.說明欄內涉及年份者,如為國內文書或事件,建議採民國紀年; 如涉及國際文書或事件,且必須採取西元紀年者,建請於各次提 及西元紀年前方增列「西元」二字,以資區辯。 3.說明欄與條文之關係,原則上建議「分項說明」。單純參考之文 書、立法例或依循之原則,不宜單獨列一點;如係針對同一項說 明者,除非過於龐雜必須分為數點,建議整併為一點,以資對應 。 4.我國係成文憲法,除非修正憲法或中央法規標準法,否則尚難透 過解釋之方式,創設另一法規範位階(前揭「行政機關法制作業 實務」第 453 頁參照)。依我國現行體制,即使法律名稱為基 本法,其法律位階仍與其他法律相同,並無上下位之關係。本件 草案總說明第 3 段及草案第 1 條說明欄第 3 點,認本草案 具有「實質憲法」之地位,作為形式意義憲法之補充規範,核與 我國憲政制度及法律體系有間,建請再酌。 (二)逐條意見 1.第 2 條第 1 款及第 7 條:「主權」與「主權權利」之關係 為何?建請釐清並於說明欄中敘明。 2.第 3 條及第 12 條:「世代人民」、「海洋藍色經濟」等用詞 為法制體例所無,有無於本草案中使其成為法條用詞之必要?建 請再酌。如認有創設之必要,宜請於說明欄中敘明其意涵及規範 之理由。 3.第 9 條及第 16 條:於同條說明欄中重複「公私協力原則」( 第 9 條說明欄第 1 點及第 5 點、第 16 條說明欄第 5 點 及第 7 點),其是否為贅載,建請釐清。 4.第 10 條:說明欄中「IUU」 漁業是否指「非法、未報告、不受 規範」之漁業?此一名詞於草案中僅見於本條說明欄,且非眾所 周知之名詞,宜記載其中文意涵,以利理解。另草案說明欄與期 刊論文之註腳格式有間,通常記載方式為:敘明立法理由後,「 爰參考......,為本條之規定。」而參考之內容,簡要記載係國 內外之立法例或文書名稱即可,建請參酌。 5.第 18 條第 2 項:按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為其自治事項,地方 制度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定有明文。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 度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前揭「行政機 關法制作業實務」第 279 頁參照),則本草案是否有規定地方 政府得設海洋事務專責單位之必要?建請再酌。 6.第 19 條第 3 項:本項規定「另以辦法定之」,惟係授權何機 關訂定?宜請釐清明定。 7.第 21 條:本條規定「本法施行後 3 年內,政府各機關應依本 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惟須制(訂) 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令之原因為何?宜予明定,以資遵循。如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 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 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另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8 條、兒童權利公約施 行法第 9 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等亦有定期 檢討修法之體例,併請參酌。 正 本:海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