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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司法院秘書長 107.10.16 秘台廳民三字第10700224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法院
提供某律師於某一年度受委任案件裁判書之疑義一案
主    旨:貴院轉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有關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7  年 8  月 9  日院彥文速字第 1070004977 號函。
          二、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
              得向有關機關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然稅
              捐稽徵機關請求查抄某民間公證人之公認證案件,參照本院秘書長
              98  年 4  月 17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04883 號函釋及本院秘書
              長 99 年 3  月 17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990002303  號函釋(下合稱
              本院秘書長函釋),民間公證人按月報送之公認證書繕影本僅係供地
              方法院查閱之用,因地方法院僅為監督權責機關,就民間公證人經辦
              之公認證文書不負保管之責。如稅捐稽徵機關確有閱覽卷證之需要,
              得與民間公證人洽定時間,派員攜身分證明文件赴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就地查抄相關公認證資料。
          三、至於來函所詢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法院提供某律師於某一年度之受委任
              案件之裁判書 1  節,因本院自 99 年 11 月 26 日起,已依法院組
              織法第 83 條修正規定,於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系統
              公開裁判書,稅捐稽徵機關即得透過上開檢索系統自行查詢裁判書。
              如稅捐稽徵機關請求法院提供無法依上開系統查得之判決書時,法院
              得審酌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2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提供。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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