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7.10.30 台內戶字第10712040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如因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網路銀行致 生爭議時,戶政事務所得僅告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而不提供 其變更之統號。若金融機構要求戶政事務所或原客戶提供重配後統一編號 資料,得請該金融機構於內部系統對原客戶資料進行註記之方式保護客戶 之個資安全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客戶申請網路銀行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簡稱統號) 重複衍生爭議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7 年 5 月 22 日金 管銀控字第 10701073570 號函辦理(詳如附件影本)。 二、按本部 105 年 10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50436290 號函略以,按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戶政事務 所蒐集統號,係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如其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之 統號(包括因發現重複而變更之統號)或其有無重複之個人資料,提 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本 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 當事人同意),始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戶政事務所經 確認有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統號予金融機構,如認有釐清是否涉及 來函所述政府作業疏失,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依來函所述作法 ,僅告知該統號有無重複,不提供其變更之統號,應可認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三、惟如個案遇有金融機構以統號重複為由,要求戶政事務所或原客戶提 供重配後統號資料,否則無法受理另一當事人申請之情形,按金管會 前揭 107 年 5 月 22 日函略以,得請該金融機構於內部系統對原 客戶資料進行註記,以保護並區分 2 人資料,即可辦理新客戶銀行 服務申請作業,併予補充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