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0.25 農授水保字第10718584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 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 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主 旨: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稱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涉 及水土保持法之執行協助配合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7 年 9 月 27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71858322 號函送 107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諒達) 辦理。 二、為加速執行旨揭工作,倘經國產署查明占用人(即違規行為人),依 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經營人、使用人依限收割或處 理,或查無行為人,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公告通知依限收割 或處理後,屆期不為者,得由該署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監 測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