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08.21 農輔字第10702341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休閒農場逾籌設期限,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及其容許使用之行政處分應注意 事項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8 月 15 日○○字第 1070171151 號函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 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 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 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 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 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五、發 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 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 面,準用之。」,先予敘明。 三、查案附貴府 107 年 8 月 2 日府農輔字第 107○○○○○○○號 函為廢止「○○○休閒農場」及「○○○休閒農場」之籌設同意文件 及其容許使用之行政處分文件,惟該函並未依前開規定記載廢止之籌 設同意文件及其容許使用之相關發文日期與字號資料。且該函同時廢 止 2 家休閒農場之籌設同意文件及其容許使用文件,為避免後續行 政處分之救濟處理結果互為影響,本案之行政處分應分別為之。 四、請確實依規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