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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
撥打 119  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 119  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
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
,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    旨:有關貴署擬將 Google Android 作業系統手機之緊急定位服務(
          Emergency Location Service,ELS)之定位資訊與 119  勤務指揮派遣系
          統介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法務部 107  年 10 月 22 日法律決字第 10700193490  號移文單
              函轉貴署 107  年 10 月 18 日消署指字第 1071000141 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署蒐集 ELS  定位資訊之適法性: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第 1  款規
                  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查災害防救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  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第 5
                  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
                  防救業務…。(第 6  項)」是貴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
                  )」之特定目的,得於執行上開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
                  集撥打 119  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而得提供。
          (二)有關貴署將蒐集 ELS  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  指揮派遣系統
                之適法性:
                1.按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
                  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是貴署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
                  規定,於執行災害防救之法定職務及與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  指揮派遣系統,應認符合個
                  資法前揭規定。
                2.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 24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
                  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
                  往救護。」除應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應確認緊急事故發
                  生之場所,是其 119  指揮派遣系統蒐集貴署提供之定位資訊,
                  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 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
          (三)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
                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爰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
                求,併此敘明供參。
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
副    本:本會法制協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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