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關務署 104.08.18 台關緝字第10410079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書案件 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釋疑
主 旨:所報虛報關稅配額貨物之數量,但未涉逃避管制且事後補具關稅配額證明 書案件,應如何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乙案。 說 明:二、旨案虛報數量部分,為避免投機行為,尚不宜以事後補具之關稅配額 證明書核銷,仍應依財政部 91 年 6 月 24 日台財關字第 0910028 083 號函示,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本案因按關稅配額外 稅率核計所漏稅額已超過貨價 50% ,依本署(改制前關稅總局)91 年 5 月 10 日台總局緝字第 91103177 號函附財政部關稅總局 91 年 5 月 3 日「研商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案件之處分及處理 事宜」會議紀錄二、(二)2 規定,原則上採單科沒入方式處分,惟 涉案貨物據報已提領放行致不能沒入,爰請斟酌案情並依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以為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