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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關務署 105.08.12 台關緝字第10510052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物流中心業者就相同貨物以 L1 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 D5 出口報單
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之行為數認定原則
主    旨:所報物流中心業者以其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及貨物輸出人,就相同貨物以 L
          1 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嗣以 D5 出口報單申報出口,涉有違法情事,其
          虛報進口、違章進儲及虛報出口,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
說    明:二、本案物流中心業者以 L1 轉運申請書申報進儲,涉及虛報貨物、逃避
              管制,並有違法輸入及違規進儲事業廢棄物情事,參據財政部 97 年
              1 月 8  日台財關字第 09600427220  號令及法務部 96 年 1  月 2
              9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02641 號函示,宜論屬一行為,請依行政罰法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從一重處罰;至其嗣後以 D5 報單申報出口
              涉及違法部分,應與虛報輸入及違規進儲行為分別審酌,並依法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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