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4.16 法律字第108035051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 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 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 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主 旨:貴部為推動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便民服務措施,就所涉稽徵權限是否有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9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3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372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受委 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以自己名義、自己責任對外行使公權力而言(本 部 101 年 4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522710 號函參照),如不 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本部 106 年 9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603510940 號函參照)。次按本法第 19 條 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 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本文)... 。」即「行 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 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 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之情形(本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890 號函參照)。又所稱「隸屬 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 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 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辦理, 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本部 106 年 1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07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二,貴部擬訂定「贈與稅跨局申辦作業要點(下稱作 業要點)」,研議推動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之便民服務措施,讓民眾 可免至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下稱管轄機關)申報贈與稅,而得 就近至貴部所轄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下稱受理機 關)辦理申報,並由受理機關協助列印由系統自動產製載有管轄機關 名義之贈與稅繳款書等供民眾簽收,仍由管轄機關負責審核申報書表 並辦理稅款徵收及行政救濟,似未涉及贈與稅稅款稽徵權限之公權力 移轉,而非屬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之權限委託。至於貴部擬訂 定之作業要點,應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 理方式等一般性規定,具有拘束下級機關效力之行政規則(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161 條規定參照),核為 上級機關行使指示權之範疇,揆諸上開說明,尚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 度處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