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4.29 法律字第108035034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 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 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 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 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主 旨:關於貴部各地區國稅局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規定編訂之各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4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 號函及同年 2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24600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資法為普 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納 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及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 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 均應公開。」是以,貴部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 則之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保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復依貴部 108 年 4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804547020 號函補充 說明,貴部各地區國稅局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 (下稱系爭標準表)」係為使有限稽徵人力投注於查核較具逃漏稅捐 之虞案件,由貴部各地區國稅局因地制宜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標準費 用等級表、扣繳、公證租金資料、實地調查租金等資料,依所處路段 、房屋性質及繁榮程度等因素而訂定,供作稽徵機關是否辦理租賃所 得查核之參考準據,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行政規則, 似為納保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 該條立法理由參照)。惟此涉及納保法第 9 條之解釋適用,應由貴 部探求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