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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10.18 檔應字第106000581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依檔案法第 18 條第 2  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有關犯罪資料得拒絕提供或限制公開,係為兼顧各公私法益之保護
,並考量該檔案如予公開或提供,恐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或危害社會治
安
主    旨:臺端所詢檔案應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交下行政院轉臺端 106  年 10 月 2  日(10  月
              12  日收文)之陳情書辦理。
          二、臺端所詢事項,謹依提問次序答覆如下:
          (一)有關可否申請應用法院或檢察署所管有攸關自身權益之犯罪資料一
                節,查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
                程序中、審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之具體規定,爰
                各階段閱卷申請之准駁,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之特別規定
                而應優先適用;至於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訴訟卷宗之閱覽揭露,
                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本法或政資法之適用(最
                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168  號判決參照,如附件)。爰此
                ,刑事判決確定後,民眾閱覽訴訟卷宗,回歸本法或政資法之適用
                。又,如該等訴訟卷宗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本法規範範疇
                ,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依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政府機關除得依本法第 18 條規定拒
                絕提供外,倘有其他法令依據,亦即「檔案」有符合其他法令限制
                之要件時,例如政資法第 18 條所列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得據
                以限制公開,合先敘明。
          (二)有關犯罪資料之定義一節,查本法第 18 條第 2  款有關犯罪資料
                得拒絕提供之規範意旨,係考量該檔案如予公開或提供,恐影響犯
                罪之偵查,追訴或危害社會治安之故,此與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立法理由:「與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有關之政府
                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勢必影響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甚或使
                犯罪者逍遙法外,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故此等資訊自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又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
                裁判者,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有
                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者,為保護該個人之權益計,亦
                不應將此等資訊加以公開或提供,爰為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通,亦在兼顧各公私法益之保護。
          (三)有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一節,按人民申請閱覽有檔案性質之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應依本法第 18 條、政資法第 18 條及其他法令規定,
                並視個案內容本於權責進行准駁之決定。倘申請人不服機關准駁之
                決定,依訴願法第 4  條及第 14 條規定,得自審核通知書送達翌
                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三、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依聯絡方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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