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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8.04.10 檔應字第108000179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要  旨:
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
主    旨:臺端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臺端 108  年 3  月 20 日(3 月 25 日收件)陳情書。
          二、依臺端提問次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機關得否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檔案複製品一節,依檔案閱覽抄
                錄複製收費標準第 4  條所定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規定略以,利用
                電子郵件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應確保交付檔案之安全性。次按
                行政機關文書「依法規」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視為自行送達,行
                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綜上,檔案複製品之送達,
                得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至於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涉屬
                送達效力之認定,宜由各機關依相關法規及資訊安全衡酌決定之。
          (二)有關機關受理申請人要求以平信郵資寄送檔案複製品一節,按前開
                收費標準第 5  條規定略以,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
                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 50 元;次按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由郵務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
                。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倘申請人
                業依前開收費標準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繳納檔案複製費用,有
                關檔案複製品對申請人之權利有無重大影響,允宜由機關依其業務
                需要考量或與申請人洽商後決定提供方式。
          (三)有關本局訂定之警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將全文內容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chives.gov.t
                w) ,電子檔置於該網站之「便民服務\政府資訊公開\法律、法
                規及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
                \12  警務類」項下提供下載使用。如仍有複製前開基準表需求者
                ,請依本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之規定提出申請,並依前
                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三、請陳情人所在矯正機關依相關權管法令適時提供陳情人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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