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11.28 FDA 食字第102401618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民眾於國外網站購買之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查處疑義
主 旨:有關民眾於國外網站購買之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查處疑義。 說 明:一、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 處罰者,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 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違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行為人 於國外利用網路刊登違規廣告,因網路無遠弗屆之功能,民眾在國內 均得上網瀏覽該廣告,其廣告效果已在國內發生,故我國對之仍有行 政裁處之管轄權。 二、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食品業者:指從事食 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準此,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均負有相 關法律責任。因此如查獲食品違規案件,應就個案違規事實、涉案情 節輕重,釐清責任歸屬後,依法處辦。 三、惟應說明者,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之適用 ,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如物流業者僅負責運送而對於所 運送食品違規情事毫無所悉,則僅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52 條規定 ,就其所運送之違規食品予以處分,而不得針對物流業者另為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