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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11.28 FDA 食字第102401618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民眾於國外網站購買之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查處疑義
主    旨:有關民眾於國外網站購買之產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查處疑義。
說    明:一、行政罰法第 6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
              處罰者,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空器或依
              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違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行為人
              於國外利用網路刊登違規廣告,因網路無遠弗屆之功能,民眾在國內
              均得上網瀏覽該廣告,其廣告效果已在國內發生,故我國對之仍有行
              政裁處之管轄權。
          二、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7  款規定:「食品業者:指從事食
              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準此,各階段之食品業者均負有相
              關法律責任。因此如查獲食品違規案件,應就個案違規事實、涉案情
              節輕重,釐清責任歸屬後,依法處辦。
          三、惟應說明者,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之適用
              ,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如物流業者僅負責運送而對於所
              運送食品違規情事毫無所悉,則僅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52 條規定
              ,就其所運送之違規食品予以處分,而不得針對物流業者另為食品衛
              生管理法之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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