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07.31 FDA 食字第104003065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汽車路線貨運業是否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
主 旨:有關汽車路線貨運業是否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 說 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1 條敘明,立法之目的為管 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並於同法第 3 條第 7 款 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 存、販售、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 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均為該法所稱之食品業 者。此乃考量食品供應鏈從農場到餐桌任何一個環節都可能發生食品 污染,因此從製造、加工、包裝、運送、販售等各個階段,都應採取 適當管制措施,以維護食品安全。準此,如貨運業者運送內容有食品 或食品添加物者即屬該法管理範疇。 二、食安法第 8 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 及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係指食品業者 所聘僱之人員,其擔任之職務或工作如從事與食品接觸且有影響產品 之衛生安全,則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稱之食品從業人員,其健 康檢查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應遵循該準則規定。而運送食品或食品添 加物之司機員,若確認所擔任之職務僅負責駕駛且不影響所運送食品 之衛生安全,則該司機員非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規範之食品從 業人員。 三、另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是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之適用,仍以行為人 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如物流業者或貨運業者僅負責運送而對於所運 送食品違規情事毫無所悉,則僅得依食安法第 52 條規定,就其所運 送之違規食品予以處分,尚不得針對物流業者或貨運業者另為食安法 之罰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