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8.05 農輔字第10802287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得否納入休閒農場申設範圍案
說 明:1.復貴府 108 年○月○日○號函。 2.查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休閒農 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 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 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次 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21 條所列之休閒農場得設置之休閒農業設 施,係以協助業者結合農業生產及農業經營活動,供休閒農場經營使用 為目的。先予敘明。 3.又查「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點規定:「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 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主管機關應定期檢 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 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及「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第 17 點規定:「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 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 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 理使用。該設施物未提供作公眾使用者,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得依行政 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開放公眾使用,逾 期仍不開放者,由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之。前項書面亦得載明違反者所負之相關民、刑事責任。」爰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仍應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併予敘明。 4.有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倘納入休閒農場申設範圍,除須於經營計畫 書內容載明其設置之休閒農業設施項目、目的及用途以利審查,且為符 前項規定,仍需取得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補助單位或施作單位同意納 入休閒農場籌設之文件,始得辦理休閒農場籌設相關審查。倘獲核發休 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應副知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俾利其 列管檢查,以符該等設施供公眾使用意旨。 5.另倘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並辦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階段, 請貴府於審查同意後於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 意書之「設施用途」欄位加註「屬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法應無償 供公眾使用」。 6.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涉及農村再生條例及辦 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請本於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立場,逕予辦理定期檢查及輔導管理作業,如查有 未符前開規定,請逕依法核處,並副知地方農業主管機關知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