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2.10.02 FDA 食字第102900309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學校是否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對象
主 旨:學校是否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對象。 說 明: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得知,制定本法之 宗旨係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 二、本法第 15 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 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 或公開陳列:……」,係規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各項禁止行為,其 立法目的及精神即是為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而禁止一切不符合規定 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進行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 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行為。其並未針對行為人之 身分予以限定,足見其係以所有違反上開禁止行為者為規範對象,亦 即其未將一般機關、學校或公司予以排除。 三、行政罰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準此,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實務上 肯定其有受罰能力而得成為行政處分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