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11.17 FDA 食字第104903075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茶葉檢出農藥芬普尼之判定疑義
主    旨:茶葉檢出農藥芬普尼之判定疑義。
說    明: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
          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
          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旨揭茶葉產品如經查證確
          於法規修正前進口,且符合當時農藥芬普尼在茶葉容許量 0.005 ppm  以
          下之規定者,現仍屬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