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11.17 FDA 食字第104903075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茶葉檢出農藥芬普尼之判定疑義
主 旨:茶葉檢出農藥芬普尼之判定疑義。 說 明: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 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 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旨揭茶葉產品如經查證確 於法規修正前進口,且符合當時農藥芬普尼在茶葉容許量 0.005 ppm 以 下之規定者,現仍屬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