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6.12.15 FDA 北字第106200495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於轄區內分公司型態業者處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情事 之裁罰疑義
主 旨:地方政府於轄區內分公司型態業者處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情事 之裁罰疑義。 說 明:一、基於分公司屬本公司之一部,不另具有獨立之法人格,非權利能力之 主體,就分公司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情事者,其裁罰之權 義主體仍為其本公司,固無疑義。 二、惟說明一所述與地方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尚屬二事。按行政罰法第 2 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 、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管轄」,即位於甲縣市之分公司有違規行為經查獲者,不因其本公司 位於乙縣市,甲縣市即必然喪失裁罰權。 三、爰於轄區內分公司型態業者處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違規 行為,其裁處程序中,相關文書之往來請以本公司為對象名義,如係 分公司或其人員於該程序中為意思表示者,應請其提出本公司之授權 文書,並以本公司為裁處書上所載之處分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