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07.30 FDA 企字第103901450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食品廣告刊登責任歸屬
主 旨:有關食品廣告刊登責任歸屬。 說 明:一、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 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之義務, 而由同法第 29 條規定觀之,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亦為「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者。 三、由來函檢附之兩造專案外包合約書所示,○○○與○○○有限公司合 約標的為「網站平面設計,印刷專案之製作」,尚無法據此認定余君 為「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是以,案內違規廣告之責任歸屬,應依 事實證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