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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07.30 FDA 企字第103901450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食品廣告刊登責任歸屬
主    旨:有關食品廣告刊登責任歸屬。
說    明:一、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
              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之義務,
              而由同法第 29 條規定觀之,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亦為「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者。
          三、由來函檢附之兩造專案外包合約書所示,○○○與○○○有限公司合
              約標的為「網站平面設計,印刷專案之製作」,尚無法據此認定余君
              為「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是以,案內違規廣告之責任歸屬,應依
              事實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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