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4.08.14 FDA 企字第104902105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電臺業者藉第三人「委播書」規避涉及違規食品廣告行為案
主 旨:有關電臺業者藉第三人「委播書」規避涉及違規食品廣告行為案。 說 明: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之義務, 而由同法第 29 條規定觀之,委託媒體刊播違規廣告者亦為「實施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另如委託授權者或其他行為主體為「故意 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亦得援引行政罰法第 14 條 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二、倘業已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依法送達,則可依同法 105 條第 3 項規定,認定其「放棄陳述 之機會」,按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逕依相關事 實、違規事證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