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9.08 FDA 消字第100300189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處分對象(廠商、公關公司、部落客) 之認定
主 旨: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處分對象(廠商、公關公司、部落客) 之認定。 說 明:一、按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 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就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而論, 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即「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故無論其 究竟係以廠商、公關公司為名,皆無涉違規事實之認定,縱其提具「 授權委託書」,亦不得據以免則,仍應依法處辦。 二、承上,同法第 14 條第 1、2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 係者,仍處罰之。」,是以,如經衛生局調查,廠商、公關公司或部 落客係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規廣告之行為者,自得爰引行政罰法第 1 4 條,依其行為情結之輕重,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