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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09.08 FDA 消字第100300189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處分對象(廠商、公關公司、部落客)
之認定
主    旨:有關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處分對象(廠商、公關公司、部落客)
          之認定。
說    明:一、按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
              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就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而論,
              委託刊播違規廣告者即「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故無論其
              究竟係以廠商、公關公司為名,皆無涉違規事實之認定,縱其提具「
              授權委託書」,亦不得據以免則,仍應依法處辦。
          二、承上,同法第 14 條第 1、2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
              係者,仍處罰之。」,是以,如經衛生局調查,廠商、公關公司或部
              落客係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規廣告之行為者,自得爰引行政罰法第 1
              4 條,依其行為情結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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