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8.27 台內民字第10404317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全文內容:各縣(市)議會及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召開臨時會之議事日程安排 ,建請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縣(市)議會遇有縣(市)長 、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有第 39 條第 4 項之情事時 ,得召集臨時會;同條第 4 項規定,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次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 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 費。 二、為期地方立法機關善盡開會及議事職責,並避免衍生費用支給相關疑 義,建請爾後於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考量臨時會召開之目的性 及必要性、經費撙節原則及社會觀感等因素,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 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