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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10.12 台內民字第1040437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安排定期會之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跨過多例
假日
全文內容: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依法召開定期會之議事日程安排,應儘量避免
          跨過多例假日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
              額 20 人以下者,定期會每次會期包含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
              12  日。次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
          二、鄉民代表會定期會 12 日議程包含 4  日例假日,雖未違反地方制度
              法上開規定,惟似有未妥。為期地方立法機關善盡開會及議事職責,
              並避免衍生費用支給相關疑義,仍請爾後安排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
              免跨過多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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