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10.12 台內民字第1040437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安排定期會之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跨過多例 假日
全文內容: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依法召開定期會之議事日程安排,應儘量避免 跨過多例假日 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 額 20 人以下者,定期會每次會期包含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 12 日。次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 二、鄉民代表會定期會 12 日議程包含 4 日例假日,雖未違反地方制度 法上開規定,惟似有未妥。為期地方立法機關善盡開會及議事職責, 並避免衍生費用支給相關疑義,仍請爾後安排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 免跨過多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