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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11.05 台內民字第10411052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如於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中出國,其間不論有無請假,均不
應發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全文內容:議員於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中出國,其間適逢星期假日或例假日而停會,
          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支領
          一、按本部 88 年 7  月 14 日台(88)內民字第 8805861  號函以,依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包括
              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故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如逢星期假日或
              例假日而停會,除請假者外,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應
              准予發給。
          二、惟查地方民意代表於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中出國,除有入出境紀錄可
              資證明其不在國內外,事實上亦無參與該會議事運作或出席會議之可
              能,故其間不論有無請假,均不應發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本
              部上開函應予補充。
          三、另本部 93 年 6  月 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30720877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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