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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11.20 法制字第108025197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議會函報修正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新竹縣議會函報修正「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1080145749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法規採「全案修正」者,涉及各條次之增、刪及變更,無論所有
                條文內容有無全部變動,該次修正後所呈現之全文內容,即為該次
                之修正條文,並無區別「未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必要,故在
                法制體例上,其末條之修正原則乃採新制(訂)定法規之方式辦理
                ,行政院 91 年 12 月 3  日院臺規字第 0910060220 號書函可資
                參照。
          (二)本件「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應係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之自律規則
                ,非屬中央法規,惟本次為全案修正,修正條文第 7  條有關施行
                日期之規定,是否宜參酌上開法制體例辦理,建請考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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