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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3.01.15 移署出管守字第10300157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21 條有關限制外國人出入國之規定,多係針對外
國人涉嫌刑事案件、人口販運、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逕
行驅逐出國等情形,尚不包括未履行行政罰鍰義務之情形
主    旨:關於外籍旅客入境後違規吸菸,難以收繳罰鍰,貴署建議得否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予以境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署 103  年 1  月 2  日國健教字第 1020710866 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 2  項「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
              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
              出國」之規定,多係針對刑事案件尚在依法偵查當中,有限制其離境
              之必要時;抑或有關機關依據其業管法規得限制外國人出國,通知本
              署據以禁止其出國。故若「菸害防制法」列有違規吸菸未繳交罰鍰得
              限制其出國之規定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得限制義務人離境時,本署始得據以配合辦理。
          三、次查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
              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本署得禁止其入國之規範,係屬不確定之法律
              概念,為符合比例原則,避免行政機關恣意適用,爰同法第 88 條規
              定該類案件尚須經內政部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
              。迄至目前依該款提案審議禁止入國之案件多為涉嫌刑案、人口販運
              ,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逕行驅逐出國…等案件之對象,尚未僅因
              未繳交行政罰鍰即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予以提案審議禁止入
              國之情形。
          四、另有關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4 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按「入
              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係指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罪、社會秩
              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經判決或裁處確定,或於 KTV、酒家、酒吧
              、PUB 、酒店(廊)、小吃部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從事坐檯陪酒
              之行為,並收取坐檯費用等。並不包括違規吸煙之行為。
          五、至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規範之
              目的,係為落實旅行業者擔任保證人之責任,以強化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之風險控管及安全管理效能,以衡平兩岸交流旅行業責任,實不宜
              以未履行行政罰鍰義務,納入該辦法保證金扣繳之範圍。
正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    本:本署入出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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