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9.07.06 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 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應以部令發布,並登 載於行政院公報,不涉及通案,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全文內容:一、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 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 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 )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 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 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 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 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 程序。 (二)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 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 45 條至第 47 條 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二、廢止本部 75 年 4 月 19 日台財關第 7505338 號及 77 年 3 月 23 日台財關第 770027306 號函。